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公司在北京设有分公司,无收入,只发生费用支出,回总公司报销。以前年度分公司员工工资由总公司直接支付并在总公司当地代扣代缴个税,现应分公司员工要求想在当地分公司所在地缴纳个税(员工户藉有本地的也有其他地区的)。请问,1)分公司员工与总公司签定劳务合同,如果现在转到分公司所在地支付工资并缴纳个税是否存在政策障碍?2)如果可以的话,按照国税发〔2006〕162号 第十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所得12万以上申报地点是否必须在劳务合同签定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或者缴纳地和申报地可以不一致呢?请老师给予指点,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个人所得税应在总公司当地代扣代缴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国税发〔2006〕162号 第十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没有再更进一步的详细规定,个人认为缴纳地和申报地应一致,建议再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