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从农户手中收购鸡苗、小猪仔,饲养至成年后销售是否交纳增值税?具体政策依据是什么?是否符合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的规定,具体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提供以上信息供您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