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从南非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原料,以FOB价结算,由国外工厂出厂至我国天津新港之间的所有费用由我公司承担,请问这些费用中包括的物流包干费(集装箱费、陆运费等)是否属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的情况,作为接受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同时文件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因此,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应税服务”是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