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属农林牧业,1、从外地购入树木种植3、4年后出售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2、从外地购入的树木无发票能否享受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贵公司所述的情况,外购的苗木种植后再对外销售,不属于自产农产品的范围,因此增值税不能享受免税,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当不能免征所得税的范围。您也可以再向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一下。
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