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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返聘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2015-06-29 22:00:16
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退休返聘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又进一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因此,返聘人员每月取得的退休工资应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如果返聘期间的任职性质同时符合对“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的各项条件,那么返聘期间每月取得的返聘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不同时符合,则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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