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们总分公司的所得税是汇总分配缴纳的,现有一批电子设备与家具是营改增之前购入的,现要将这批资产调拨给分公司使用,是否需要开具销售发票给分公司?具体参照哪条法规,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总公司将资产拨付给分公司使用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开具发票。可以参考一下增值税暂行条例里的视同销售八种形为。
目前税法中将以下八种行为归入视同销售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