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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研发费用相关问题
2015-04-10 15:10:18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根据国税发[2008]第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那么委托方根据市场原则支付给受托方的研发费用是受托方研发成本及受托方的利润。我能不能理解为委托方按照规定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受托研发成本及受托方利润)的1.5倍?研发费用归集表,应如何填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可以理解为委托方按照规定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受托研发成本及受托方利润)的1.5倍
应填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额”那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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