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混业行为,如果符合简易征收办法,是否可以在正常按照17%的税率销售同时,按照简易征收率3%分别核算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来信,答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中附件2明确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对于混业行为,如果符合简易征收办法,不可以在正常按照17%的税率销售同时,按照简易征收率3%进行核算。否则,会面临税务局要求企业从高适用税率缴税的风险。
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