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自建个牧场,然后将自建牧场出售给外部客户,外部客户分五年内支付货款,在这五年期间牧场所有权不属于外部客户的,只有外部客户全部交清货款后才属于对方。问题:自建牧场出售包括房屋建筑物、设备,整体出售分五年收款。设备已抵扣进项税,请问一下:如何纳税,什么时间内纳税,纳什么税?怎么会计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不知道贵公司购入的设备是否属于不动产的附属设施,根据(87)财税地字第003号的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讯、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此外,还应包括同房屋不可分割的室外扶梯、天桥、水箱、冷暖气设备、中央空调(不包括窗式空调)、下水道、消防设施、舞台以及电灯网、电话网等项。
如果购入的属于不动产附属设施,其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要与不动产合并分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收入的时间,并按确认的收入金额计算交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
2、如果设备不属于不动产附属设施,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出售时按合同约定时间分期确认收入,并计算交纳增值税。建筑物单进行核算,按合同约定时间分期确认收入,计算交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