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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补贴交通补贴

2015-03-06 12:05:44
提出如下问题: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助和津贴包括哪些,公司发给员工的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嘛?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从以上可以看出,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超过以上所说的情况,是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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