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那企业每月支付给中介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现金流量项目是不是指定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讲解,“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不包括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该项目是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因此,企业每月支付给中介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不一定列示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