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借贷利息符合债资比例的限制才能税前扣除,我的问题是,这个比例是指所有资金的比例还是个别股东资金的比例。举例说:A、B两股东各投资500万元成立C公司,合计投资1000万元。由于业务需要,A公司贷款2000万元给C企业经营,请问:这个债资比例是2倍还是4倍?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以下规定债资比例是4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