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药品生产企业,收到市财政局一笔资金(项目名称是“口服固体制剂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在拨款文件中有一句话“你单位收到资金后,请严格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的规定和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属于项目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属于贷款贴息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请问我公司收到此资金属于政府补助按照会计准则记入“递延收益”还是按此文件记入“资本公积”?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那么,计入“资本公积”的政府拨款应属于免税的范围。
上述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能否税前扣除?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扣除第1项外,其他我们日常接触的政府补助,就是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基于此项,实际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已比较详细,但本人就实际遇到的情况做一下说明:
(1)明确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如与购置资产相关的贷款贴息、用于排污、减排、降噪等环保工程的直接拨款等。由于补助与资产直接相关,收到时首先确认递延收益,然后与资产使用期限保持一致进行分期确认收益,如果资产提前处置的,收益也应一并结转。个例情况:
① 补贴“迟到”的现象:收到的政府补助应该在资产剩余使用期限内摊销即可。只要不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不得提前确认递延收益。
② 对应多项资产的情况:如政府补助对应的资产是多项,其中有建筑物、设备、车辆等,那么可以依据主体项目(金额占多数的部分)的使用期限进行分期确认递延收益。
(2)明确与收益相关的补助:一种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主要集中在粮食、化肥行业,一般作为递延收益,按照受益期进行分期确认;还有一种就是非定额标准的政府补助了,也就是属于非经常性的那部分,这部分政府补助区分为补偿以前和补偿以后。补偿以前的主要是税费返还、经营性贷款贴息、业绩奖励等,于收到补偿时一次计入当期损益;明确补充后期发生费用的不多见,经营性贷款贴息有先贴息后支付利息的,一般也作为递延收益,按照受益期进行分期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