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2014年收到关于绿化、温室、滴灌三个项目的3笔补助资金各20万,资产支出也在2014年。1、对于2014年新的所得税申报表中,分出了一般政府补助和专项财政资金,这2项有何区别?仅仅是从有专项用途的拨付文件来区分吗? 我单位收到的款项有拨付文件属于专项资金吗? 2、收款时,我贷记递延收益 60万;然后每个月提折旧,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请问处理对吗? 3、填写2014所得税申报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的营业外收入项目时,是否根据资产使用寿命内按折旧每月计入当期损益的营业外收入填写?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规定:企业收到资本性财政性资金,列作国有实收资本或股本;企业收到费用性财政性资金,列作收益,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不征税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2、费用性财政性资金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若按递延收益处理。必须与收到当年全额进行不征税收入申报,否则涉及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