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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物流企业补偿款涉税问题

2014-11-22 14:57:14
提出如下问题:
本企业为国营老物流仓储企业,因城市规划需要整体搬迁,国家给了一部分土地房屋钱补偿款,新厂房建设后仍有结余 请问专家如何进行合理的账务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如下: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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