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请教以下问题:(1)我公司是饲料生产及销售企业,打算用融资租赁机械设备投资另一公司,生产饲料。请问用设备投资涉及什么税?(2)我公司融资租赁设备产生的利息可以税前扣出吗?(3)如果我公司直接用货币投资,比如合同约定投资3000万,我公司占90%或100%股权,投资款可以分次转入吗,依据?(4)假设A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实缴资本2000万,请问会计入账实收资本是3000万还是2000万?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设备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并按《城市建设维护税暂行条例》及《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等规定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方面,旧设备对外投资要视同销售,计算相应收入和成本,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应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贴花。
2.《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二)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第三十条: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
也就是使用前的利息计入到固定资产中,使用后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3.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以上可以看出,已经没有次数和年限的限制了。
4.会计按2000万元入实收资本。
答疑的最多提问题数是3个问题,如果您的问题超过3个请另行提问,本次我全部给您回答。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