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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下经济有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吗

2014-10-07 10:38:04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在漠河租了两块地做基地,用于林下经济。请问用于林下经济的土地有什么优惠政策?农林产品基地有哪些税收优惠?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下经济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
一、营业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放心保)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二、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三、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对农民出租或转让农村农用土地使用权,农用土地继续用于农业生产,未改变其农业用途,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农村农用土地出租和转让收入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11〕267号
四、房产税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有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和生活、办公用地。—《国务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财税 [2006]186号

  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
六、耕地占用地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八、印花税

  1.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88]财税字第255号);
九、契税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以上是关于农林产品的相关政策,供贵公司参考,谢谢您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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