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现在要进行股改,将把BCD三家公司的股权,转到A公司名下,从税收角度看,怎样操作才是最优的处理方案?
目前,我们拟采用的方案是平价转让,平价转让操作理由是,都是同一集团中的全资或控股公司,股权转让,并没有带来收益。
其他情况说明:AB两家公司有盈利,CD两家公司亏损
股改前的架构
侨益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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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占(90%股权) B公司占(100%股权) C公司占(100%股权) D公司占(80%股权)
股改后的架构
侨益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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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占(9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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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占(100%股权) C公司占(100%股权) D公司占(80%股权)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很抱歉,税收筹划问题按规定不在网上作答请谅解。
2、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即有留存收益就不能平价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