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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及企业所得税的调整?

2014-08-11 16:26:04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我公司在2014年6月份申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资金,政府于2014年8月份用这笔资金150万准备购买固定资产,企业提供的固定资产价值是300万,政府出资50%,企业出资50%。请问老师:企业收到固定资产怎样入账?企业取得的发票是300万,还是150万,如果是300万,怎样入账,做分录,如果是150万,又怎样入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怎样调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规定:企业收到资本性财政性资金,列作国有实收资本或股本;企业收到费用性财政性资金,列作收益,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不征税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2、费用性财政性资金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3、购买固定资产,做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其中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其计算的折旧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需要单独核算,应其折旧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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