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公司受托加工方猪饲料,因为原材料可能购买不方便,运输不方便,我们公司帮购买原材料,对方只提供小部分原料,代加工费另外收取,已交纳增值税,而且生产出来的产品已经备案免征增值税,现在稽查想认定为不是销售成品,而是销售原材料。根据实际情况公司是委托加工,而且签有委托加工协议。我们以什么理由说服对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成新的材料或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物资。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应当包括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支付的税金等.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2、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的辅助材款。几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都不能按委托加工处理,所以你公司不属于委托加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