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海南一家物流企业,运输成本核算按权责发生制进行计提,我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计提的成本但未收到发票的部分处理情况如下:
1、2008年-2010年期间,我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已计提的运输成本,但在当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发票的部分,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下年度对应做纳税调减处理。
2、从2011年起,我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的规定,对于已计提的成本,只要在汇算清缴前已收到发票,我公司均没有做纳税调增,全部在计提年度扣除,对于2010年度已做纳税调增的运输成本,在2011年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减处理。
3、请问,我公司2008年-2010年及2011年的汇算清缴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该如何处理?相关政策有哪些?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相关规定,成本和费用扣除应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第八条 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依所上述规定,你公司在汇算清缴前对实际发生的运费,并且票据完整的在汇算清缴清税前扣除处理是正确的。可以按照你公司的这种方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