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我公司取得政府补贴收入,且符合财税【2011】70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即1、企业能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理。
3、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请问是否必须到当地税务局备案,才能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客户你好,这块实际上不属于税收优惠范畴,严格意义上说,只是纳税上的时间性差异(因为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折旧和发生的费用不得税前列支),因此,不属于税收优惠的备案范围。但税务机关肯定会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属不征税收入的。不征税收入是否备案,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各地方税务机关有自己的规定,建议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