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一物流公司,主要经营运输业,1月完成120万运输业务,实际收到80万,40万元在3月份收到,成本发生在1月,请问1月收入确认及开增值税票金额是80万还是120万元,增值税确认收入的时间和所得税法确认的时间上有何不同,老师、请讲详细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增值应税确认收入的时间依据以下文件确定1月收入确认及开增值税票金额是120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所得税法确认的时间依据以下文件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