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系农产品初加工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2012年我公司收到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2000万元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按规定已备案为不征税收入。201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我公司按规定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摊销100万调增应纳税所得并按农产品初加工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申请备案,但税务机关说:备案的不征税收入为时间性差异,备案年度没有征税,在形成资产摊销时应单独缴税。我公司认为,以上备案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为不征税收入,按规定形成资产的摊销对农产品加工帐面利润进行调整,本质上仍然为不征税收入,不应该单剔出来缴纳所得税。问题:符合财税[2011]70号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并不是时间性差异,况且我公司为农产品初加企业享受免税政策,请问老师,摊销时是否应按税务局所说应该剔除来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急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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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专项应付款形成的相关资产的摊销你公司已纳税调增,符合(2011)70号文件要求,应该不用单独交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