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不是房地产企业,但公司自建交易市场商铺出售后,预收的商铺定金和预收房款什么时候确认收入。确认收入后,需要交纳些税,税率?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要征收营业税5%的税率。
要征收企业所得税,按当地税务机关的预征率来计征。具体预征比例以当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具体可参考以下文件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对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房收入时,按预计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其中,(1)经济适用房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不低于3%执行;(2)非经济适用房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