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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问题

2014-01-26 22:39:38
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为物流辅助业,客户放我单位货场货物,我们负责仓储,装卸,发送客户指定销售地等,我们签定综全服务费合同,提供一条龙服务 ,给他们开6%可抵扣增值税,我们又委托另一家运输企业配送,收收11%的进项税可抵扣,请问是否符合税务规定?因为这样抵扣后,我单位销项小于进项,不用交税了,是否合法?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符合税务规定,如果进项大于销项,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附: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四)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7.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8.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9.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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