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我公司与跨省的分公司汇总纳税(该分公司成立于2008年,非法人),2013年开始汇总纳税,请问,该分公司2013年以前的亏损能否在2013年汇算时进行弥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2007年及以前年度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有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废止)
第十七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2、请问:为什么2013年之前跨省的分公司仍作为独立纳税人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