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在没有签订互惠协议的国家投资
持股60% 分红所得怎么交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并入当年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已交的所得税可以抵扣。
居民企业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实际上,上述公式计算的是本层企业分回的利润中在下层企业已经交过的税。
(一)一层间接抵免
计算的步骤如下:
首先,计算母公司来自于国外子公司的所得。即将母公司分得的子公司的税后股息还原成税前所得额(假定外国子公司适用比例税率),计算公式为: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股息÷(1-子公司所得税率)。
其次,计算母公司按本国税法应承担的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母公司按本国税法应承担所得税=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所得税率。
再次,确定抵免限额,计算公式为:抵免限额=直接抵免数+间接抵免数;间接抵免数=(子公司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条件的由子公司间接负担的税额)×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子公司税后净利。按公式中“抵免限额”与“母公司按本国税法应承担所得税”两个项目金额孰小原则确定实际抵免限额,境外税额少于抵免限额的,只能抵免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其差额为应在国内缴纳的税额;境外税额超过税收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当期不得抵扣,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结转用以后年度有税收抵免限额的余额抵免,期限不得超过5年。最后,计算母公司实缴本国所得税。如果境外税额少于实际抵免额,只能抵免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因此,母公司实缴本国所得税=母公司按本国税法应承担所得税-抵免限额。
例:我国某公司拥有设在某外国子公司50%的股份。子公司在相同纳税年度获利2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15%,预提税税率为10%;母公司在本国获利1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子公司缴纳该国公司所得税30万元(200×15%)后从其税后利润170万元中按股权比重分给母公司股息85万元,并在子公司所在国征收所得税8.5万元(85×10%)。
母公司来自于国外子公司的所得=85÷(1-15%)=100(万元)
母公司按本国税法应承担所得税=100×25%=25(万元)
直接抵免额=85×10%=8.5(万元)
间接抵免额=30×85÷170=15(万元)
抵免限额=直接抵免额+间接抵免额=8.5+15=23.5(万元)
按公式中“抵免限额”与“母公司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含直接及间接缴纳数)”两个项目金额孰小原则确定实际抵免限额为23.5万元。
母公司实缴本国所得税=25-23.5=1.5(万元),即母公司应向我国政府补缴1.5万元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