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业务描述:我公司出口货物到哥伦比亚,签订的的价格为CIF价格,我公司代收海运费并代付给境外的船公司。
问题1:我公司代收代付给境外船公司的海运费(“上海港”至“哥伦比亚港”),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收?需代扣哪些税?法律依据是什么?
问题2:财税[2013]37号第十条第(一)款中“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
此处如何理解“完全在境外”?境外船公司提供的“上海港”至“哥伦比亚港”的运输服务,是否属于“完全在境外”?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财税[2013]37号
2、“完全在境外”就是指与境内无关。境外船公司提供的“上海港”至“哥伦比亚港”的运输服务显然不属于“完全在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