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我们是一个纯纯的畜牧公司,主要就是养猪,没有别的业务,按税法规定养猪是增值税和所得税都减免的,税务部门也这样做了,但是在检查去年所得税汇算时,提出公司去年收到的财政补贴和企业减免的增值税,不属于企业养殖这个所得,要让我们补税,那个财政补贴是政府为了抑制物价上涨,发改委不允许企业涨价给予的补贴,我们认为这样是不合理的,就算这个补贴和减免的增值税也是因为养殖这个行业才得到的,怎么能说和养殖这个行业没有关系,不在减税范围呢。但又找不出来具体能说服的依据,希望能得到你们的帮助!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规定:企业收到资本性财政性资金,列作国有实收资本或股本;企业收到费用性财政性资金,列作收益,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不征税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2、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出口退税款)需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