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造纸企业,现有一笔来料加工业务,与外方协议为,对方提供0.9吨木浆,我公司加工后提供对方1吨成品纸,我想问:
1.如果实际加工中,只消耗了0.8吨木浆,结余的0.1吨,我方应如何处理,是退货?还是补交关税后,木浆为我方所有?
2.如果实际加工中,外方提供的木浆,我方只消耗了0.2吨,其余的0.7吨木浆,我方用自有的低价木浆替代,我方应如何处理?应注意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来料加工合同执行完毕后,剩余料件如果是用来生产产品内销或是作为边角料处理得到得收入,其便成了内销,是要补税额。即是要补征进口环节得税金(关税、增值税、或有消费税),还要计算交纳销给国内得流转税金及其附加(增值税、或有消费税、或是内资企业有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或者选择退货。
2、成本核算上按0.9吨进口木浆核算,需要保证产品质量,税务处理上无特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