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在异地成立了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前,以总公司名义签署了一些合同,但这些基建支出和有关费用确是分公司那边的费用,开具的发票抬头和合同一致都为总公司,是否可以在分公司入账,成立后初期部分支出由于当时合同前述问题取得发票仍为总公司,我们如何能否将这些支出转给分公司?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1、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可以提取折旧。
2、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设置内部往来科目核算,总账在总公司,分公司建明细账。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报表汇总为简单的合并,对冲内部往来、内部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