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一生产型出口企业,与客户签订了一份模具制造合同,合同是如下规定的:模具的所有权归属客户,客户分次累计支付我公司模具款USD27万,模具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客户,当我公司累计向客户销售5.5万台产品时,我公司将收取的模具款USD27万退还给客户。现我公司已经收取了模具款USD27万,但完成5.5万台销售的时间尚不能预计,初步估计为10年。
为制造模具我公司联系了一家供货商制造模具,并与其签订了合同,我公司需对供应商支付模具制造费46万人民币。现款项已经支付,对方开具了46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请问老师,对于收取客户的模具费USD27万和支付给加工商的46万人民币我公司该如何入帐为好?客户预付的模具费我公司一直记在客户往来,未确认收入,也未交纳增值税,是否存在税务隐患?按收入的确认原则,此笔款又存在不确定性,因为有返还的条件存在。而支付给加工商的46万人民币又是否该一次性确认为费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存在税务隐患。从会计准则的角度可以不确认收入,但依据增值税条例及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支付给加工商的46万人民币可以确认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并可抵扣进项税。模具款USD27万退还给客户时再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