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财税(2006)10号文件中提到: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1)一业务员月收入20000元,但当地2012年社平工资11169 元,按要求计提15%的住房公积金,应为11169*15%=1675.35
(2)但按照(2006)10号文件的规定,住房公积金面交个税的标准应为:11169*12%=1340.28
(3)超出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即1675.35-1340.28=335.07
或11169*3%=335.07
再如:(1)一业务员月工资5000元,当地2012年社平工资11169元,按要求计提15%的住房公积金,应按实际发放的工资缴纳住房公积金,为5000*15%=750
(2)但按照(2006)10号文件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纳个税的标准应为:11169*12%=1340.28
(3)该业务员虽说缴纳比例高于(2006)10文件12%的规定,但金额上没有大于缴纳标准1340.28元,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种计算方法对吗?
请老师尽快解答,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缴存基数的上限为: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3、当地2012年社会平均工资为11169 元,则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11169 ÷12×3)。
4、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