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有这样一家企业,是生产皮鞋的简称甲公司,是生产性企业,是国内的外资独资企业,有自营进出口权,有办理进料加工手册。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向一家香港公司简称乙公司采购---皮料,是用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方式采购的。并签订采购合同,乙公司提供白条香港的形式发票给甲公司,并收取货款,但货物和手册不是乙公司提供而是由国内广东的一家公司简称丙公司提供,而并非乙公司送货给甲公司。并由丙公司直接与甲公司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即丙公司送货给甲方,包括手册和进口报关单均是丙公司的。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提供了一张证明给甲公司。内容说乙公司是香港公司,是丙公司的投资者,同步丙公司与乙公司是存在来料加工的关系,即丙公司是代乙公司加工货物并收取工缴费。那些货物是乙公司的,是乙公司委托丙公司加工并发货给甲公司的。故发现有如下问题:
1、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货和手册是丙公司的,存在代开或虚开的问题,因为有两份合同,一份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的采购合同,一份是甲公司和丙公司的深加工合同,手册和报关单。。有两份采购合同。
2、乙公司违规造成,甲公司有问题。因为甲方是以丙方的进口报关单去办理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因为实际是向乙公司采购的。
3、甲公司没有直接付汇给丙公司,却用丙公司的进口报关单办理免抵退申报和退税。
故望分析和回复:
一是按正常,是丙公司将货物复出口给乙公司,乙公司再将货物销售给甲公司,甲公司应直接向乙公司进口。这样的方式才对。象上述操作,甲公司会不会有问题,这样的采购模式是否有存在涉税问题和外汇付汇问题。如有涉税问题,望依税法提供书面分析,清楚说明违反哪个税收条例,站在甲公司的角度分析。。
二是,如果这种模式全部无法改变,甲乙丙三方均无法改变,甲公司应如何操作才不会有涉税风险问题。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一这样的采购模式存在涉税问题。由于资金流与实物不一致,支付的进项税不能抵扣。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国税发[1995]192号 。
二、建议将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通报,征得他们的同意后再行操作。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目前没有这方面的专门文件规定。最好请求主管税务机关,毕竟政策要靠他们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