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出口企业因质量问题客户要求赔偿,是否可以做现金折让。
如可以,是否直接在自制的出口发票上增加现金折让栏即可,要不要到税务办理什么手续。
如不可以,要怎么处理?
除了这种处理方法外,还有什么处理方式?在退税方面有什么问题?还有哪些涉税问题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按照国际惯例,发生质量问题,办理退关, 相关税收政策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三)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附件34),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5),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2、你所述处理方法,有可能会影响出口退税。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请问,如何区分外汇截留?国家不可能给这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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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回复 | 抱歉,对此没有规定。只能根据申报出口退税的结果分析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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