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性出口企业,向境外销售货物时,境外单位要收取佣金。
根据您们上次的答复: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那么上述境外企业因在境外提供劳务而从境内取得的劳务佣金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征企业所得税。 如果适用这条,我公司支付时不扣缴企业所得税就行了,程序上有什么要求,需要办理税务证明、完税证明吗?我们支付的金额较小,未超过3万美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若佣金劳务发生在境外,则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佣金不涉及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需要在国税进行税务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