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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会计科目的汇兑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13-04-01 18:38:00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生产型出口企业,期末外汇会计科目会计上要计提汇兑损益,现2012年年底我公司有汇兑损失,请问,该汇兑损失能否在2012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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