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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3-03-26 13:48:19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在2011年12月出口货务的业务代理费有50万元,依据和代理方签订的代理合同该项费用在次月支付,发票是在2012年1月取得的,请问这50万元的费用在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能否税前扣除?如不能在2012年扣除,对2011年已缴所得税如何进行调整?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上一纳税年度作成本费用处理的,凡当时未取得发票的,需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发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所述费用在2012年度是否已做了费用的账务处理?
专家回复
费用在次月支付是否指在2012年1月支付?
专家回复
可以在2012年度所得税税前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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