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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洪基金

2012-12-18 14:08:27
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

请问出口企业还需交防洪基金吗?相关文件有哪些?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各个省市的规定不同。

根据《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苏政发[1999]46号)文件规定:单位实行按季征收,季度终了后10日内;个人于每年9月底前申报缴纳防洪保安基金。具体征收标准为:1、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2、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征收。3、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4、其他行业的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对于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如涉及到不同的征收标准,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关标准征收。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征收标准。5、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该营业收入指事业收入(主营收入)、经营收入等计征营业税或增值税的营业额。6、城镇个体工商户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无法确定营业收入的,可实行定额征收。征收定额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7、城乡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缴纳10元。自 2009年1月1日起,按省定标准的5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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