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您好,我故事公司今年4月从国内A工厂采购货物,全部出口。次月申报出口退税,现在已经收到出口退税款。在7月份,国外用户由于工厂A延迟交货,向我公司提出赔偿,我公司已经先行垫付。经过与工厂协商,A公司同意由他们来承担外方赔偿款。我公司从欠A的尾款中扣除。请教老师:我公司向A扣款,开具三联单,对方现在要求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我们觉得,合同已经执行,但是与货物的销量和质量无关,而且不属于增值税中的价外费用,(我公司是购货方,向销售方手续违约金),请教老师,我们的处理是否正确?有什么文件依据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对方的要求是正确的,属于价外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商业企业不出具发票,应由供货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取方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