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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申报

2012-02-16 10:06:24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国税发2004年64号文中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现在我有笔业务,出口日期是2011年10月22日,我于2012年2月13日进行了退免税申报。但是税务部门就我这笔业务出现了争议,一方说自出口之日起90日内,应在2012年1月19日前申报,另一方说申报期限就是出口日期+90日,即2012年2月15日前申报.请我帮我判断一下这笔业务的最后申报期限,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是以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日期+90,每月15日前申报,应该是2012年2月15日前申报。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专家补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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