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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

2012-01-05 16:09:00
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好!请问从2012年起,营业税改增值税,上海为试点,我公司为石家庄的外贸公司,现在收到上海货代公司开来的海运费增值税发票,请问1.我公司可以抵扣吗?如果可以按多少税率抵扣?2.我公司出口有退税和不退税的产品,其中不退税的工厂增值税票可以抵扣,那不退税的从上海开来的海运费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你公司可以抵扣。按7%税率抵扣
2.不退税的从上海开来的海运费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海运费发票不能抵扣,下面几种可以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 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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