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我单位与2007年借款给一家企业1500万元,当时未约定利率,在2010年经双方协商2007年至2010年的利息为500万元,并且将500万元和借款1500万元共计2000万元又作为借款本金,签订了新的借款协议,并约定利率,今年8月份根据协议,对方还清本金2000万元和利息150万元,请问原来约定的500万元利息如何做账?牵扯企业所得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账务如何处理?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所得税: 500万元利息收入,应该按以前年度损益处理,调整所得税金。
营业税及附加: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500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万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附加
所得税在年末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