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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付佣

2011-07-25 21:32:21
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我们是一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外贸公司,咨询一下:我们有进口付佣金和出口付佣金业务,都是暗佣,付给境外的中间商,不是个人,是公司。请问,1.应该不涉及个税吧?2.比例是进出金额的5%对吗?如果单笔有的超5%,有的不到5%,但总额控制在5%,可以吗?3.我搜索一下你们以前的答疑,有的怎么涉及营业税呢?我们这种情况涉及吗?4.出口佣金入账是冲出口销售收入,进口对外付的佣金是冲进口销售收入,是吗?谢谢专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新营业税法按劳务支付地原则判断境内境外。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劳务发生在境外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境内支付给个人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4、支付佣金要符合以下规定,按单笔确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下列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6.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5、佣金做销售费用处理。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佣金冲减收入是外贸行业核算不成文的惯例。由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9〕29号,个人认为便于税务机关检查,将佣金作为销售费用处理,一目了然会减少检查风险。对企业所得税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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