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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转内销的填报

2011-04-15 09:37:16
11133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属于四川的一家生产企业,目前委托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代理出口,由于贸易公司开具代理证明的时间超期,所以有几笔代理出口货物按转内销计提增值税,出现了以下几个问题:

1、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已经按照会计数据填写了全部的出口销售额(包括转内销计税部分),该申报表已经申报,这就与实际开回的代理出口证明数据不符(差额即为视同内销部分),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必然存在报表差额,请问在下月申报时如何调整?(增值税申报表下月都已经申报,不能更改)

2、如果在今后的业务中遇到同样的情况,此时当月增值税申报表还未报税务机关,则,这个视同内销的外销额可以填到增值税申报表哪一栏?按国税发(2006)102号文的公式,填第2栏需要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填第5栏需要对应附表一中6%或4%的征收率,均无法填入,但不从第7栏扣除视同内销的金额又会不断导致申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时出现帐表差异,该如何处理?

3、按照国税发(2002)11号文,有帐表差异可以在下期用红字冲减,但我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8.0版》里面找不到红字冲销的方法,请问可以指导如何操作吗?咨询税务机关也说不清楚。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用红字或负数冲回;
2、出现这样的情况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应当直接扣除内销部分的销售额填列,视同内销的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填在对应17%的销售额栏,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3、填写负数,例如"-50"表示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按下面的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7-12 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专家回复
按上面的文件进行处理,具体的操作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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