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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坏账准备

2011-02-21 08:47:08
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

有问题向您请教

1、提取坏账准备现在有那些政策?

2、坏账准备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企业 应当定期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准备,对预计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有两种核算 方法 :一是直接转销法;二是备抵法。由于备抵法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因此,我国现行 会计 制度要求企业采用备抵法来进行坏账的会计处理。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备抵法是按期估计坏账损失,形成坏账准备,当某一应收账款全部或部分被确认为坏账时,应根据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金额。采用这种方法,一方面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一方面设置“坏账准备”科目,待实际发生坏账时冲销坏账准备和应收账款金额,使资产负债表上真实反映应收账款的净值。相关的会计分录

  (一)计提坏账准备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二)发生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二、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具体来说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有四种:即“余额百分比法”、“账龄 分析 法”、“销货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

  (一)余额百分比法

  这是按照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坏账百分比由企业根据以往的资料或经验自行确定。在余额百分比法下,企业应在每个会计期末根据本期末应收账款的余额和相应的坏账率估计出期末坏账准备账户应有的余额,它与调整前坏账准备账户已有的余额的差额,就是当期应提的坏账准备金额。

  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 计算 公式

  1.首次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坏账准备计提百分比

  2.以后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账款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或-)坏账准备账户借方余额(或贷方余额)

  例:泰山企业2006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800 000元,企业根据风险特征估计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为应收账款余额的0.4%.2007年发生坏账4 000元,该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980 000元。2008年发生坏账损失3 000元,上年冲销的账款中有2 000元本年度又收回。该年度末应收账款余额为600 000元。假设坏账准备科目在2006年初余额为0.

  要求:计算各年提取的坏账准备并编制会计分录。

  解:(1)2006年应提坏账准备=800 000×0.4%=3 200(元)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3 200

   贷:坏账准备3 200

  2007年发生坏账损失时,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坏账准备4 000

   贷:应收账款4 000

  (2)2007年年末计提坏账前坏账准备账户的余额为:4 000-3 200=800(借方)

  而要使坏账准备的余额为贷方980 000×0.4%=3 920(元),则2007年应提坏账准备=3 920+800=4 720(元)(贷方)。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4 720

   贷:坏账准备4 720

  (3)2008年发生坏账损失时,应编制如下的会计分录:

  借:坏账准备3 000

   贷:应收账款3 000

  2008年收回已冲销的应收账款时,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2 000

   贷:坏账准备2 000

  借:银行存款2 000

   贷:应收账款2 000

  2008年年末计提坏账前坏账准备的金额为-800+4 720-3 000+2 000=2 920(元)(贷方)。

  而要使坏账准备的余额为贷方600 000×0.4%=2 400(元)(贷方),则应冲销坏账准备2 920-2 400=520(元),即2008年应提坏账准备-520元。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坏账准备520

   贷:资产减值损失520

  (二)账龄分析法

  这是根据应收账款账龄的长短来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通常而言,应收账款的账龄越长,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越大。为此,将企业的应收账款按账龄长短进行分组,分别确定不同的计提百分比估算坏账损失,使坏账损失的计算结果更符合客观情况。

2、计提的坏账不能税前扣除,实际发生坏账的当期允许据实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2号



 二、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支出。

  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文件规定的金融企业的贷款损失准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文件规定的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文件规定的期货公司依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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