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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交易客户与收货方不一致

2011-02-19 17:05:42
提出如下问题:
外贸业务中,存在增值税法不允许的“第三方付款”的情形。

比如我的客户是A,但A 要我把货发往B,但由C来付款。在打印出口增值税发票时,在客户位置打印A,收货人位置打印B,并按A在财务账上设立账户,收到C的货款时直接冲减A的账户。这样的话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不一致,在国内交易中这种方式是增值税法不允许的,那么在国际贸易中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在国际贸易中这种做法没有专门的文件规定。如果不涉及抵扣进项税,也没有少交增值税且交易是真实的,我个人的观点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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