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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资子公司的合并报表

2010-10-18 12:43:56
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我公司投资一家公司,持有80%股份,应如何编制合并报表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一、内部交易的当期抵销

  (1)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账户的抵销

  [例1]A公司以货币资金1000万元,投资于B公司,占其所有者权益的100%。

  该笔投资交易中,A公司增加一笔“长期股权投资”、减少一笔“货币资金”,对母公司其他账户没有影响;B公司增加一笔“货币资金”、同时增加一笔“所有者权益”。然而从“合并主体”的视角来看,该笔内部交易的经济实质只是货币资金的移库,并不存在其他影响,因而应做抵销分录:

  借:所有者权益 1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0

  上例中若A公司只是控股B公司,则其“长期股权投资”只占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对冲不平部分计入“少数股东权益”。如果上例中A公司以800万元投资于B公司,占其所有者权益的80%,则抵销分录为:

  借:所有者权益 1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00000

      少数股东权益 2000000

  (2)母公司投资收益账户与子公司利润分配项目对冲

  子公司自身已对利润进行一次分配,又通过“投资收益”进入母公司利润账户进行利润分配,因而多余的利润分配应该对冲。

  [例2]A公司持有B公司80%的股权比例,子公司本期实现净利润200万,按10%提取盈余公积金,分发现金股利100万,试做相应抵销处理。

  借:投资收益 1600000

    少数股东损益 400000

    贷: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200000

      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10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00000

  (3)内部商品交易的抵销

  [例3]母公司将成本为800万元的商品以10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子公司,子公司期末未能实现对外销售,款项未支付(假设不考虑税收)。试作期末抵销处理。

  该笔交易,母公司做销售业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0000000

    贷:营业收入 10000000

  借:营业成本 80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0

  该笔交易中子公司做采购处理:

  借:库存商品 8000000

    贷:应付账款 8000000

  从集团合并主体角度来看该项业务只是存货的移库,不应该作销售和采购处理,因此确认的收入、结转的成本以及存货高估的成本均应该冲回。

  借:营业收入 10000000

    贷:营业成本 8000000

      存货 2000000

  借:应付账款 10000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00

  (4)内部固定资产交易’

  [例4]母公司将账面价值为50万元的存货以6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子公司作为管理性固定资产使用,款项未支付。

  该笔业务,母公司做销售处理:

  借:应收账款 60000d

    贷:营业收入 600000

  借:营业成本 500000

    贷:库存商品 500000

  子公司做固定资产购进处理:

  借:固定资产 600000

    贷:应付账款 600000

  与存货内部交易类似,抵销分录为:

  借:营业收入 600000

    贷:营业成本 500000

      固定资产 100000

  借:应付账款 600000

    贷:应收账款 600000

  二、内部交易的跨期抵销

  (1)存货内部交易的跨期抵销

  存货内部交易,已经作为销售方的毛利进入销售方的期末损益并结转至下期期初留存收益。如果下期已经销售出集团之外,一方面应该冲减合并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另一方面应冲减当期合并营业成本;如果尚未实现对外销售,则必须冲减合并期初留存收益并调减合并存货成本。

  [例5]承例3,假设上期母公司销售给子公司的存货子公司已经实现对外销售,则抵销分录为: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2000000

    贷:营业成本 2000000

  如果尚未实现对外销售,则抵销分录为: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2000000

    贷:存货 200000

  (2)固定资产内部交易的跨期抵销

  固定资产内部交易,已经作为销售方的毛利进入销售方的期末损益并结转至下期期初留存收益,购入方作为固定资产购进并分期计提折旧,一是虚增本期合并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另一方面由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高估带来本期及以后各期固定资产价值及其折旧费用的高估,这些影响都应该加以抵销。

  [例6]承例4,假设子公司购进的固定资产按5年使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且无预计净残值。本年抵销分录为: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1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借:累计折旧 20000

    贷:管理费用 20000

  从集团看第一年折旧应少提2万,合并利润应增加2万,则第二年期初未分配利润应增加2万,其期初利润只能抵销8万: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80000

    累计折旧 2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借:累计折旧 20000

    贷:管理费用 20000

  以后各年与此相似。

  三、合并报表中所得税的抵销

  (1)内部应收应付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所得税合并处理

  [例7]集团内,甲子公司应收乙子公司的应收账款为:100万元,期末甲子公司按10%计提了坏账准备。所得税税率为25%。

  所得税的合并处理主要是正确认定合并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该项业务中,甲子公司应收账款所得税会计处理认定其账面价值为90万元,而其计税基础为100万元,因此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万元,其会计处理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0

    贷:所得税费用 25000

  对于该项业务,乙子公司认定的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等于其计税基础100万元,无暂时性差异。然而从集团看来,该项业务不应产生应收应付项目,因此合并抵销分录为:

  借:合并所得税费用 25000

    贷:合并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0

  (2)内部存货交易的所得税合并处理

  [例8]承例3,母公司将成本为800万元的商品以10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子公司,子公司期末未能实现对外销售,款项未支付。所得税税率为25%,试做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所得税合并处理。

  母公司已将存货卖出,不做所得税调整。子公司确认的该项存货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无暂时性差异,不做调整。然而从集团角度来看,其认定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元,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0万元,应做合并所得税调整:

  借:营业收入 10000000

    贷:营业成本 8000000

      存货 2000000

  借:合并递延所得税资产500000

    贷:合并所得税费用 500000

  若该项存货在下年度全部卖出,由于本期子公司将存货直接卖出时的销售成本是1000万元,而从集团来看销售成本应是800万元,造成合并毛利高200万元,应调增合并所得税费用50万元。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2000000

    贷:营业成本 2000000

  借:合并所得税费用 500000

    贷:期初未分配利润 500000

  (3)固定资产内部交易业务的所得税抵销

  [例9]承例4,子公司款项已付,所得税税率为25%。该固定资产按5年直线法摊销,无预计净残值。

  该项资产母公司已卖出,不做所得税处理,子公司确认的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60万元,不做调整。然而从集团来看,该项资产会计账面价值为50万,计税基础为60万,产生可抵扣暂时陸差异10万元,相应分录为:

  借:营业收入 600000

    贷:营业成本 500000

      固定资产 100000

  借:合并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0

    贷:合并所得税费用 25000

  以后子公司对该固定资产逐期计提折旧,从集团角度来看该项资产的所得税暂时性差异每年以2万的速度抵减。以后第一年的所得税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合并期初未分配利润 1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借:累计折旧 20000

    贷:管理费用 20000

  借:合并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0

    贷:合并期初未分配利润 25000

  在本期,子公司第一年扣除的累计折旧为12万元,但从集团来看,累计折旧应为10万元,因此累计折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产生2万元的应纳税暂时陸差异,则调整分录为:

  借:合并所得税费用 5000

    贷:合并递延所得税负债 5000

  第二年的所得税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合并期初未分配利润 1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借:累计折旧 20000

    贷:期初未分配利润 20000

  借:累计折旧 20000

    贷:管理费用 20000

  借:合并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0

    贷:合并期初未分配利润 25000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5000

    合并所得税费用 5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0000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第四条 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条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二章 合并范围

  第六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第七条 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第八条 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一)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第九条 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第十条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第三章 合并程序

  第十一条 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

  第十二条 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除了应当向母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外,还应当向母公司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

  (二)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的说明;

  (三)与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交易的相关资料;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有关资料;

  (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一节 合并资产负债表

  第十五条 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经减值测试后的金额列示。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和债券投资的减值准备。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相互抵销后,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项目。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下同)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

  对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应当抵销。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十六条 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

  第十七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十八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二节 合并利润表

  第十九条 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当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全部实现对外销售的,应当将购买方的营业成本与销售方的营业收入相互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在抵销销售商品的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的同时,应当将各项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

  (二)在对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进行抵销的同时,也应当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进行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债券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应当与其相对应的发行方利息费用相互抵销。

  (四)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二十条 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二)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二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二十三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三节 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四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第二十五条 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以现金投资或收购股权增加的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应当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销售商品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应当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六)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第二十六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第二十七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八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四节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二十九条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二)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应当抵销。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第三十条 有少数股东的,应当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少数股东权益”栏目,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

  第四章 披露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的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二)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表决权不足半数但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三)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他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未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四)子公司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五)子公司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六)本期增加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披露。

  (七)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子公司,说明原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本期不再成为子公司的原因,其在处置日和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以及本期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金额。

  (八)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九)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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