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
您好。我公司2006年在境外与外方联营成立一家生产企业。中方占51%,外方占49%。至今成立4年,效益不好,连年发生亏损。现在我公司有三种方式处理:1.经董事会决策,报歇业,人员全部撤离;2.直接进入清算,派人到境外办理废业手续;3.低价(投资300万,以10万元转让),
请教老师:1.歇业状态是否需向中国境内企业的税务局报告?可否按照投资额上报资产损失?2.如果境外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账面长期投资的历史成本确认投资损失?需要提供境外被投资企业的哪些材料?向税务局报财产损失是依据哪个文件?是向我公司的主管地税局报还是向涉外分局报财产损失?
3.如果采用低价转让,低于原历史成本的290万元损失,是否需报税务局批准呢
谢谢您。(这些年由于被投资企业在境外按照俄罗斯的会计要求由境外代理记账,因此我公司没有按照按照每年的亏损额来确认投资损失账面反映的是历史投入成本)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不需要向中国境内企业的税务局报告。不能按照投资额上报资产损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
六、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税发[2009]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
(二)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三)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四)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第三十八条 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
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
第四十二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